郝天真求职记:远离陷阱,护航职场路

2024-11-07 03:11:19

一、短视频特色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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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人公郝天真的求职经历为线索,通过诙谐幽默的画风、通俗易懂的语言、案例+解读的形式,为求职者普及求职知识,避开隐性陷阱和“霸王条款”。这些短视频以其独特的风格和形式,为广大求职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在画风上,诙谐幽默的表现手法让原本严肃的求职话题变得轻松有趣,更容易吸引求职者的关注。例如,可能会通过夸张的表演来展现一些求职陷阱,让求职者在欢笑中提高警惕。在语言方面,通俗易懂的表达使得复杂的政策和知识变得易于理解。不再是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而是贴近生活的日常用语,让无论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是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求职者都能快速掌握要点。案例与解读相结合的方式更是增强了实用性。比如,像甘肃省人社厅发布的短视频中,以郝天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为案例,生动地呈现了隐性陷阱和“霸王条款”的具体表现。如有的公司声称采用扁平化管理模式,实际却是员工经验不足且无人指导做事。再如一些不正规的求职渠道可能带来的风险,很多大学生会通过不正规的网站、传单、中介来求职,结果陷入各种“坑”。招聘信息应该在正规渠道找,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招聘网站,校园招聘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以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网站等。此外,通过短视频还能了解到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例如,劳动合同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有在专项培训或者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能约定违约金;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不合法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行为也都是违法的。这些短视频的总播放量达到 23.4 万次,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实用,可见其在普及求职政策和知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求职隐性陷阱大揭秘

(一)境外高薪诱骗陷阱现在很多骗子把违法犯罪活动包装成境外“高薪”工作,吸引毕业生上钩。一旦毕业生前往境外,很可能被拐骗到境外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若拒绝工作或“业绩”不达标,还可能遭遇非法拘禁、虐待等人身伤害。毕业生在看到境外高薪诱惑时,一定要查经营公司是否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据了解,目前行业平均薪资水平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某境外工作薪资高出很多,那极有可能是陷阱。

(二)传销陷阱

传销往往以轻松赚大钱、无需面试直接上岗为噱头,吸引毕业生。传销面试或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且转换频繁,公司业务也不能清晰说明。毕业生务必清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在求职中要了解传销的基本特征,对发展下线的宣传保持高度清醒。如果不慎进入传销,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脱身报警。

(三)黑中介陷阱

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没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资质,却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毕业生信息,收取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等费用。入职时,还会编造各种理由拒绝上岗或中途辞退。毕业生应优先选择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正规市场中介机构,与市场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时,要看清签约内容,不可盲目签字。

(四)“刷单诈骗”陷阱

一些诈骗分子打着高薪兼职、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诈骗,特点是门槛较低,号称轻松兼职、薪酬丰厚。毕业生不要轻信这种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应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资水平。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往往是“陷阱”。同时注意个人信息安全,不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

(五)“内推”陷阱

个别中介机构或个人以帮助求职者推荐进知名企业、优先录取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收费“内推”、保 offer 等多属虚假宣传,求职者不可抱着“走捷径”“靠关系”等心态轻信骗子的话术。应通过正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用人企业官网求职。

(六)“培训贷”陷阱

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为诱饵,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支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往往难以兑现承诺,毕业生可能会面临身负高额借贷或投入高价培训费用,又没能就业的不利局面。毕业生要增强辨别意识,慎重签署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注意保留相关材料。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七)“猫腻合同”陷阱

用人单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等具体内容;或者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防止掉入陷阱。

(八)“假试用”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重复约定试用期。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还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间,应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扣证件”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借保管或经办社会保险、申办工资卡等名义,扣押求职者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毕业生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如有需要,仅出示即可。需要提供证件复印或影印件的,要注明具体用途。

(十)虚假信息陷阱

用人单位为增加对毕业生的吸引力,故意夸大单位规模、业绩、发展前景、工资和福利等。毕业生求职时要详细询问岗位信息、工作内容,避免入职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有出入。可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公司背景,对长时间大量招聘的要提高警惕。

三、劳动合同“霸王条款”案例

(一)每月工资只给 10%

在很多务工场景中,“霸王合同”屡见不鲜。就如一些务工人员遭遇的情况,砖厂与他们签订合同规定每月只支付应得工资的 10%作为生活费,其余部分年底一次性付清。以湖北省房县的张某为例,他和 12 名工友于 2019 年初到房县某砖厂务工,尽管心里不情愿,但考虑到砖厂就在家附近,能挣钱还能照顾家庭,只好委曲求全签了合同。从年初到年底,他们每月仅领取 300 元左右的生活费,其余工资都被老板“积攒”起来。然而,到了约定结算全年工钱的时候,工友们却被告知砖厂已被变卖,现任老板不认账。幸运的是,张某等人报警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房县公安局依法立案查处,最终在民警的努力下,躲藏在外的老板惧怕受到法律惩处,向他们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

(二)合同条款无效

在入职时,有些合同上会写着离职视为自愿放弃余下工资。但实际上,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提前三天辞职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工资是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如果是在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签订的此类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三)工伤私了“霸王条款”

职工在工伤后与公司签订私了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其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例如,职工周某在芜湖某公司工作中被重物砸伤致使右手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复工后不久,公司因提前解散与周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针对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竟约定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后周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仲裁、诉讼或到有关部门投诉、信访,如周某违反约定需向公司退还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面对这样的“霸王条款”,周某在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给付经济补偿金后,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属于公法权利的范畴,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放弃,即使约定放弃诉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只能视为原告放弃其享有的实体权利,该部分的约定条款应为无效。且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违约在先,应继续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试用期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试用期并非必备条款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同样有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设置试用期。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有丰富工作经验、专业技能过硬的员工时,可能会考虑不设置试用期,直接让员工进入正式工作状态,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而对于一些新入职的员工,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用人单位可能会设置试用期,以便更好地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二)试用期时间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的时间也有严格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多次约定试用期,延长对劳动者的考察期,从而降低用人成本。但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试用期工资与社保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试用期也应缴纳社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社保费。例如,小张在一家公司试用期期间,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未给他缴纳社保,小张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为小张补缴了试用期期间的社保。

(四)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能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可以解除合同,且这种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例如,小李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经常迟到早退,且工作任务完成质量不高,用人单位经过考核后认为小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向小李说明理由并通知工会后,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五、总结与启示

短视频通过郝天真的求职经历,生动地呈现了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隐性陷阱和“霸王条款”问题,为广大求职者提供了一份实用的防骗指南和丰富的求职知识。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应时刻保持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面对形形色色的招聘信息和用人单位,要仔细甄别,避免陷入境外高薪诱骗、传销、黑中介、“刷单诈骗”、“内推”、“培训贷”、“猫腻合同”、“假试用”、“扣证件”、虚假信息等陷阱。同时,对于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要敢于说“不”,如遇到每月工资只给部分、离职视为自愿放弃余下工资、工伤私了“霸王条款”等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求职者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具备必备条款,明确试用期时间、工资待遇和社保缴纳等问题。试用期并非必备条款,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时间,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用人单位也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此外,求职者还应选择正规的求职渠道,如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高校就业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诚信规范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在求职过程中,要及时核查招聘信息,保护好个人信息,坚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求职者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识别求职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更加理性和成熟的态度面对求职过程中的各种挑战,开启自己的职业生涯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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